英文片名是The Devil Wears Prada,中文翻譯成「穿著Prada的惡魔」,這樣合不合?乍看之下,中英文的辭彙元素一模一樣,應該沒有問題吧?但有沒有發現,英文片名是一個完整的句子:主詞the devil,動詞wears,受詞Prada,而中文片名卻只是一個片語:形容詞「穿著Prada的」,修飾名詞「惡魔」。沒有「主詞+動詞」的結構。結構的不同就導致了意義上的大不同。
英文裡的 the devil 跟 the sun, the moon 一樣,是獨一無二的,英文片名合乎這個前提,意思是「這個獨一無二的魔鬼做了某件事」。但中文「穿著Prada的惡魔」翻回英文卻是 “the devil that wears Prada”。按照英文文法「限定形容詞子句功能在於給定義不明的先行詞下明確定義」的邏輯,其他形容詞子句,諸如 “the devil that wears Versace”,“the devil that wears Uniqlo”,甚至 “the devil that wears Hang Ten” 都具有定義功能,都是合理的。這下子出現了無數個魔鬼,各自由他們所穿的品牌來定義,如此不合乎「the devil只有一個」的前提。
那麼英文片名到底怎麼翻才對呢?「魔鬼穿Prada」或「魔鬼是穿Prada的」都對,但當作電影片名當然不夠「威」,所以片商應該採取意譯,另取片名才合理。不過我相信Prada這個名字是一定不能拿掉的,畢竟這是花了多少錢換來的行銷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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